为加疾生长表贸新业态,鞭策交易高质料生长,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战略告示如下:
一、对自本告示印发之日起1年内正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合拘押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由来,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物),免征进口合税和进口症结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合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品爆發退貨相合稅收原則推廣。個中,拘押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合特地拘押區域或保稅物流核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表。
二、對適宜第一條原則的商品,已處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該按現行原則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該憑主管稅務組織出具的《出口貨品已補稅/未退稅表明》,申請處理免征進口合稅和進口症結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合稅手續。
三、第一條中原則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幼商品形式應與原出口時的形式基礎相仿,不得填補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行顛末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設、調試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运用过,但关于唯有颠末试用才华发觉品德不良或可表明被客户试用退却货的情状除表。
四、对适宜第一、二、三条原则的商品,企业应该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合单、退运由来证据等表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由来而退运进境的资料,并对资料确凿凿性担当执法义务。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供应“自我声明”行动退运由来证据资料,应承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供应退货记实(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实或拒收记实)、返货契约等行动退运由来证据资料。海合据此处理退运免税等手续。